
、管得好、调得动、用得上”。 储备动用方面,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。但在紧急情况下,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同意后可应急调用,调用比例不得超过50%,事后须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。承储企业接到调拨指令后,必须立即执行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,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。
储企业如有虚报储备数量、在储备中掺杂使假、擅自动用储备、以储备食盐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等违反《管理办法》和承储协议的行为,将扣减财政补贴、取消承储资格,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,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这种“硬约束”机制,为储备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。 据了解,《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3日,社会各界可就文件内容和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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